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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转型迫在眉睫,城投供应链ABS如何引领行业变革?

ABS即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而城投供应链ABS,则是以城投作为核心企业,以其上下游真实贸易为基础,未来可以带来的现金流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ABS即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而城投供应链ABS,则是以城投作为核心企业,以其上下游真实贸易为基础,未来可以带来的现金流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1、城投公司的发展现状

城投公司(即“城投平台”)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在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城投平台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明确提出,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2017年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再次强调,“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开始施行后,多地政府都开始重申“政企分离”的原则,要求地方政府与城投都进行新一轮的规范与改革。其中就包括了,“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融资平台公司投资,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投资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同时,严禁城投通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严禁融资平台公司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企业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平台公司因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在境内外融资时,须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任何偿债责任。

这其中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公益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公益性事业(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则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公共服务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

为顺应政策环境变化,城投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转型,通过如供应链ABS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分担财政偿债压力,同时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创造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2、城投供应链ABS的基础资产

城投ABS基础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包括应收账款、供应链应付账款以及收费收益权。

其一,应收账款。对主营业务是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其应收账款核算的主要是已完工项目尚未收回的工程款,客户主要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金额占总资产的比重也较大。对主营业务是准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其应收账款多为相关应收费用,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总资产的比重往往都比较小。

由于《政府投资条例》严禁城投通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也提及,涉及城投公司的负面清单规定主要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而以公益性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城投公司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较多。在应收账款ABS栏目下,城投目前的限制相对较多。

其二,供应链应付账款。供应链ABS是一个基于供应链金融和保理的交互区域,其中包含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主的正向保理以及以经营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反向保理等模式。从比例来看,应付账款在城投公司整体负债中的占比并不是很大,但绝对金额相对较大。

一般情况下,城投公司的应付账款多为应付工程款。对于高评级城投公司而言,由于其对上游供应商的甲方地位明显,并且上游供应商因此有较强的意愿配合核心企业发行供应链ABS,因此供应链应付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类型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

其三,收费收益权。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整理开发业务、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包含自建项目和委托代建项目)、各类收费权资产收入、资产运营收入、其他(房地产、商品销售等)。主营业务是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的营业总收入较少;主营业务是准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较多,且稳定波动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城投企业发行的ABS多数为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项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共发行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证券化项目在城投公司发行的ABS中占绝对比例。主营业务是准公益性项目的城投公司供水、供热、燃气等收益权类资产作为ABS基础资产获得青睐。

3、城投供应链ABS的交易结构

现阶段,城投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建设的职能,相关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持、土地运作、运营收入、银行借款及债券发行。同时,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资产也是城投企业可以发行ABS的基础资产类型中发行量最大的,因此将以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资产的ABS为案例介绍交易结构。

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ABS中,原始权益人在一定区域内垄断经营、能够产生稳定、可持续未来现金流。故该类项目在交易结构方面一般采取单SPV的结构,以“长江资管-亿利燃气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交易结构如下:

1、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根据资产服务机构股东会决议及与原始权益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约定同意于基准日将基础资产转让给原始权益人,同时原始权益人再按原样转让给计划管理人,根据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同意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根据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原始权益人通过无偿受让享有的相关收费收益权,具体收费收益权包括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经营许可期间及经营许可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36个月内的天然气收费收益权。

3、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标准条款》的约定,代为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燃气销售收入,并按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回收、区分有关的管理服务。

4、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管银行收到燃气费后,根据原始权益人及计划管理人的共同书面通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5、在每个托管银行报告日,监管账户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应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则由计划管理人于差额支付启动日向原始权益人发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通知。

6、在差额支付核算日,若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不足当期《亿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现金流预测分析咨询报告书》预测的现金流入的,则由计划管理人于担保履约支付启动日向担保人发出补足义务的通知。

7、在分配指令发出日,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在分配资金划拨日划出相应款项分别支付专项计划费用、当期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

在城投供应链ABS的具体应用实践中,多以供应商因真实交易对城投公司形成的应收工程款、贸易款进行反向保理形成ABS的底层资产,以产业链上端的供应商作为ABS底层资产的的债权人。在进行基础资产质量分析时,主要着重关注贸易的真实性、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等因素。

城投公司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应突破传统融资方式的束缚,通过“供应链金融”“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创新提高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以金融科技赋能城市发展,引领城市发展与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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